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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相关负责人谈《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3-24 9:35:45  来源于:政策法规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从事稽查工作的职责、工作方式、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较详细地阐述了稽查工作程序,对今后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就此,本报记者对稽查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稽查办:《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细化相关工作内容,保证稽查工作质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记者:《办法》中所称的建设稽查,主要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的哪些方面?

 

  稽查办:《办法》赋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涉及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

 

  记者:《办法》明确了稽查办哪些工作职责,赋予了哪些调查权利?

 

  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稽查办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对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稽查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等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地说,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主要履行7方面的职责:一是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二是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四是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五是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是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七是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办法》明确,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权采取6种措施:一是约谈被稽查对象,召开与稽查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二是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三是踏勘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四是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等;五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回避原则。

 

  记者:《办法》在赋予稽查工作人员调查权利的同时,又对这些权利设立了哪些约束?

 

  稽查办:如果发现稽查人员存在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行为;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行为;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他影响稽查工作和公正执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如果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记者:60号文提出要加强稽查联动机制,对此《办法》有何体现?

 

  稽查办:《办法》要求稽查办在开展稽查工作前,应分析案情并与部有关单位沟通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稽查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与其沟通协调。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商请有关部门参加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稽查工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记者:对于被稽查对象,《办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稽查办:在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相关单位与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如果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5种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一是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是拒绝或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是销毁、隐匿、涂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四是阻碍稽查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封存有关证据、物件的;五是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记者:《办法》还对稽查工作提出了其他哪些要求?

 

  稽查办:《办法》还要求稽查工作结束后,在10日内形成稽查报告,对案件事实情况、调查情况和结论及处理建议等进行明确说明。如遇到重大案件,稽查报告在形成时应通过集体研判。

 

  另外,在稽查过程中,对于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办的案件,稽查办将进行全过程督办。稽查报告转发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部稽查办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回复处理结果,期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对于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部稽查办需将督办情况和落实情况报部领导批准,方可结案。

 

  记者:被稽查对象的处罚和处分如何落实?

 

  稽查办:对被稽查对象的处罚和处分,实行分工负责制度和处罚结果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但需要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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