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积极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制定《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当前城乡规划领域执法中,以罚款代改正、以罚款代没收、以罚款代拆除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使各单位准确理解和贯彻实施《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城乡规划综合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做到合法、合理、合乎程序地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决定继续举办“贯彻《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与加强城乡规划监察执法管理专题研讨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
2013年9月13日—9月15日(13日全天报到) 长沙市
二、会议内容
(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讲解内容
1、《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内容介绍;
2、如何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两种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如何正确理解不能拆除、尚可改正、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等概念;
4、各类典型案例评析。
(二)城乡规划监察执法专题讲解内容
1、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含放线验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工作要点、难点;
2、批后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规划法律法规的权威,同时兼顾建设单位的合理诉求;
3、法律文书的填写、法律条款的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期限等具体操作细则;
4、打击违法建筑的有效措施及运行机制;(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特别是规划、国土、房屋管理、市政城管、建设、园林部门职责分工。工商部门对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或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与登记或注销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
5、《行政强制法》对规划执法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批复等)及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6、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城乡规划执法人员如何提高免责意识。
三、参会对象
住建厅(局、委)、市容局(委)、规划局、城管局(委、办)及城建监察(城管监察)、法院、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投资负责人以及城中村改造办、征收办(拆迁办)相关人员。
四、主讲专家
届时将聘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内规划部门具有丰富实践操作经验的案件主办人员进行业务授课、研讨与经验交流,并解答学员提出的有关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培训结束,颁发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报名办法及有关事项
(一)培训费每人1280元,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
(二)请参加学习的代表根据以上计划填写报名回执信息。
联系人:刘 燕 电 话:010-67682952
传 真:010-67663608 邮 箱:liuyan188@126.com
监督电话:010-57152068
网站垂询:www.chinacctc.org.cn www.chinacctc.org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五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