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641] 号令,公布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1月1号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等深入学习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确理解其内涵、准确把握其精神,中国城市建设协会特此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各受邀请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人员组团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第一期:广东省*深圳市 2013年11月28日-30日
第二期:江苏省*南京市 2013年12月20日-22日
二、宣贯培训对象
建设厅(局)、建委、公用事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供(排)水管理处(办)、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科研院所、造纸、皮革、油田、工程公司、设备厂家,相关院校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
三、宣贯培训内容: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立法背景、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规范要求;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系统规划及持续性发展策略;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许可的主要内容、审批要求;
(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要求,运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措施,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新扩改(改造)项目及可能造成水污染项目管理规定;
(八)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现状与发展,新技术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九)内涝防治管理措施与行为规范案例解析;
(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改造管理及难点对策(规划、工艺规模选择、资金筹措、建设与改造程序、安全管理等);
(十一)违反管理条例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方法及其他方面的规定;
(十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十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疑难问题解答。
四、培训方式与主讲专家
由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与清华大学建设系统资深专家主讲,现场讨论并解答学员提出的有关疑难热点争议问题。
五、培训费用
1、培训费198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费、现场咨询费、社会实践等);
2、食宿和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与培训费统一在会议现场交纳;
3、有团体参加的单位采用六免一优惠政策。
六、证书认证
参加此次培训的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水资源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职业代码2-02-24-01)高级工程师证书,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进行有效查询。(需要申报的学员请联系会务组)
七、联系方式
电 话:010—57213121 传 真:010—80303316
联系人:王晓辉 邮 箱:zjbwxh@126.com
监督电话:010—57152068
网站垂询:www.chinacctc.org.cn
附 件:报名回执表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