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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入川省外建筑企业监管
发布时间:2014-2-27 10:34:35  来源于:http://www.mohurd.gov.cn/

  

  为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变注重事前监管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简化验证登记手续,加大了验证登记后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办法》第4 5条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当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川验证登记,申领《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未办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失效。需继续开展业务,应申请验证登记证续期或重新办理验证登记。

  《办法》第7-10条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设置经营管理班子,管理班子应当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省外建筑企业在川验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验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验证登记机关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地方壁垒、实行地区封锁;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强制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分公司;除法定事项外,不得扣留省外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劳动用工工资等相关证明。凡已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在当地重办验证登记。省外建筑企业验证登记材料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验证登记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

  《办法》第15-17条规定,验证登记机关及时录入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及其人员基础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管理。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管理纳入省内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并进行。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记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汇总和发布,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4.02.21 王玉华 方怀南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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